盐山县星空体育器材有限公司

主营:篮球架、健身路径、足球门、棋盘桌、场地围网等。
咨询热线
13930796300

联系方式

    全国服务热线:13930796300
  • 联系人:郝先生
    电 话:13930796300
    联系人:李女士
    电 话:13930796300
    公司地址: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刘庄村

星空·综合体育:以案释法 | 参加体育活动发生损害时,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

文章栏目 : 公司新闻 发布日期:2025-04-19 20:52:46浏览量 :
  篮球运动作为竞技体育运动中的一种,   深受当下年轻人喜爱, 以案释法 | 参加体育活动发生损害时,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   但同时这项运动也具有   高对抗性、人身危险性的特点,   运动中的争抢、碰撞在比赛中是常见现象。星空·体育登录入口   如果我们在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   发生了人身损害,   那么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   案情提要   前不久,大学校园里举行了一场篮球比赛。小李和小王平时酷爱体育运动,便积极报名参赛,报名成功后分别进入了对抗的两支队伍。在比赛过程中,小李和小王都十分渴望胜利,两人不断拼命地争抢和对抗,结果在一次抢篮板球的过程中,小李的手臂重重地撞击到小王,导致小王摔倒在地,脚踝骨折,疼痛万分的小王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星空·综合体育。事后,小王要求小李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害,而小李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的,坚持拒绝赔偿。 以案释法 | 参加体育活动发生损害时,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   矛盾聚焦   在本案中,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,身体碰撞是这项运动中的正常现象,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,小李抢篮板球也是常规的篮球动作,并且,在这种高强度的对抗中,受伤是篮球队员都知道的、时常会发生的风险。因此,小李对小王受伤的结果不存在重大过失,只是一般过失或意外事件。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,小王不得请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,损失应当由小王自己承担。   法宝指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  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   注:   案例选自《法律明白人 应知应会民法典侵权责任使用手册》
联系QQ 联系电话 联系微信 回到顶部